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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合肥房天下  2009-12-14 12:40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惠民利民政策,我市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已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

二、调整还贷能力系数,由0.35提高至0.5。调整后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在贷款额度内的可贷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月0.5实际可贷年限。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下限调至30%。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职工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在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凭购房有效证明材料及首付款收据办理,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至百元)。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未涉及调整的政策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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