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住房保障法》的起草中,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的提法备受关注。“共有产权”,能否确保经济适用房配售和退出的公平公正?能否加快屡屡滞后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能否为经济适用房建设催生更多制度创新?连日来引起各方热议。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前瞻
“共有产权”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的动力和激励问题,有望为经济适用房的长期乃至永续开发提供可能性。
在《住房保障法》的起草中,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的提法备受关注。“共有产权”,能否确保经济适用房配售和退出的公平公正?能否加快屡屡滞后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能否为经济适用房建设催生更多制度创新?连日来引起各方热议。
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在《物权法》中,共有产权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长期研究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南京市建委城市建设与发展研究室高级经济师陆玉龙认为,在“共有产权”制度下,中低收入家庭在没有能力购买住房全部产权并符合政府提供补贴标准的前提下,尽自己所能出资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而获得住房完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政府投资获得住房的另一部分产权。当受助家庭步入中高收入阶段、不符合补贴标准,经济适用房可在市场公开出售、出租,双方按产权比例分配,体现了“谁投资,谁所有,谁”原则和公共财政的公平公正原则。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发挥了住房保障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在一些地方,一方面是大量低收入乃至中等收入家庭面临居住困难,一方面却是本该用于住房保障的经济适用房成为投资投机客名下的不动产,一旦转手便获利丰厚。住房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之间存在巨大偏差,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一旦申购成功,经济适用房往往成为个人实际上的“恒产”,且经济适用房的配售和退出都缺乏合理的机制,导致问题从生。
《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副教授王洪亮说,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是:通过共有产权来压缩牟利者的利润空间,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经济适用房的共有产权是指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共有产权的房屋在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政府按比例享有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经济适用房上市时就要按比例将利润分配给政府,这样会挤压获利空间,从而抑制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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