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担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便利,刘毅将4900万元公款挪用到自己入股投资的房地产公司经营使用;还从一家企业“弄”出3980万元为自己的房地产公司还债。
利用担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便利,刘毅将4900万元公款挪用到自己入股投资的房地产公司经营使用;还从一家企业“弄”出3980万元为自己的房地产公司还债。
记者今天从承办此案的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获悉,二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其同犯张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以购房预付款名义挪用公款
1997年10月7日,时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刘毅,利用职务便利,以“购房预付款”的名义,将本单位公款400万元挪用至北京鸿浩志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后将该款归还。
据当时的朝阳分中心副主任讲,1996年朝阳分中心刚成立,有不少资金。朝阳房地局在朝阳分中心有7200万元的存款,有不少的利息。后来,一家叫鸿浩志的房地产公司向朝阳分中心借款,刘毅便做主让其借出了这笔利息。
2003年刘毅被调到其他区,走之前他给这笔钱安上了“解决分中心职工住房”的名义。而实际上,解决职工住房一般情况下都是市中心给分中心指标,再由区财政付款解决。
原鸿浩志公司的一名股东、当时的市房地产交易所副所长祖某表示,当时自己和中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胡某以及刘毅,一起成立了鸿浩志公司搞房地产销售。
当时刘毅说他没退休,不能用他的名字,于是用他儿子的名字入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刘毅自己也承认,其加入到鸿浩志公司是因为其是朝阳区分中心主任,接触的单位多,而且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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