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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资格买我要退房

北京晚报  2011-03-02 17:27

[摘要] 北京市调控楼市的“京十五条”出台后,对购房资格设置了门槛,这使一部分人丧失了买房的资格。记者获悉,昌平区法院受理了首起因新政而引发的退房纠纷,购房者因丧失买房资格而起诉原房主,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北京市调控楼市的“京十五条”出台后,对购房资格设置了门槛,这使一部分人丧失了买房的资格。记者获悉,昌平区法院受理了首起因新政而引发的退房纠纷,购房者因丧失买房资格而起诉原房主,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买主是外地人金女士,她介绍说,因女儿女婿都在北京工作,为了照看外孙,她来到北京居住,就想在北京另购一套房屋,以解决家里住房紧张的问题。2011年2月11日,她在女儿陪同下看好了一处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龙泽城铁边的房产。因金女士从未在北京工作过,经询问中介后得知,只要不贷款就可以购房。于是,金女士与房主鲁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定金20万元。由于金女士结婚证丢失需要补办,双方遂约定4月份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但是,2011年2月16日,北京市颁布“京十五条”,金女士因为没有在北京纳税与交纳社保的记录,属于禁购之列。金女士认为,因为政策原因自己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遂向鲁先生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其退还购房定金,遭到鲁先生拒绝。金女士无奈,起诉至昌平区法院,要求鲁先生退还购房定金。

昌平法院法官介绍说,由于新政包含诸多关于限购方面的规定,有可能导致相关诉讼增多,尤其是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及履行纠纷。新政出台后,部分人群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某些二手房在新政出台前未取得房产证,买卖双方签订了书面购房合同,等待取得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而新政出台后,即使该二手房取得了房产证,但因买受人不具购房资格而无法办理过户,双方就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产生纠纷;还有一些买受人因购房资格受限,在新政出台后无法办理贷款手续,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房屋价款,买卖双方往往就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方面产生纠纷,且短期内上述纠纷可能呈上升趋势。

标签:退房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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