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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业管理将施行新规定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罚一千

新安传媒网  2012-01-06 10:25

[摘要] 两度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后,《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出台,2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处罚措施予以明确,更具约束力。随着其正式实施,合肥不少物业管理难题或将找到答案。

两度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后,《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出台,2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处罚措施予以明确,更具约束力。随着其正式实施,合肥不少物业管理难题或将找到答案。

难题       乱停乱放

解决办法:

物业可先摄录,然后报相关部门查处

有的小区业主一辆车就霸占了两个车位;因为车位不够,有的车主将车随便停在路边、绿地上,甚至堵住消防通道。这样往往引起小区其他业主的不满,容易产生纠纷。

对此,《规定》专门对地面车位作出规定:如果小区机动车库、车位不足时,可以在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的基础上,施划停车位。车主应当在机动车库、车位内按照道路顺行方向或者指定方向有序停放车辆。

如果车主没有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及时予以劝阻;车主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予以摄录,并邀请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两名以上业主代表到场,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占用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难题       车位只售不租

解决办法:

拒绝出租不改正者将被罚款

部分新建小区的车库、车位售价太高,而开发企业又只售不租,或者是将租赁费提得过高,使得许多业主因无力购买或者租赁车库、车位而无处停车。

对此,《规定》提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除此之外,《规定》还补充了一个条款,对建设单位只售不租的行为作出进一步约束:如果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机动车库、车位,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开发商卖一个车位几万,他们只售不租只罚一千,处罚力度也太小了。”对此补充条款,合肥市民洪先生认为,这显然不能对财大气粗的开发商形成约束,业主的合法利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处罚力度确实不够。”对此问题,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高明生表示,对开发商的行政处罚不能代替追究其“只售不租”的责任,主管部门应该在罚过之后仍要求开发商向业主出租车位。

 

难题       拒缴物业费

解决办法:

物业可张榜公示未缴费业主名单

物业收费问题一直是双方矛盾的焦点之一。此次,《规定》也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没有按约定或者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同时可以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而另一方面,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未交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予以公示催交。

同时,《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未进行公示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难题       管理真空

解决办法:

相关部门指定物业公司填补空白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而在新的物业公司到来之前,小区难免处于“管理真空”。

《规定》对此问题也提出解决之道: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指定资质条件相符、信用记录和业绩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安全保卫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工作,并继续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难题       物业“撂挑子”

解决办法:

不改正者罚款十万

也有一些物业服务企业由于与小区居民在收费、服务等方面发生冲突而擅自撤离小区。对这些动不动就“撂挑子”的物业服务企业,《规定》也明确了处罚措施。

《规定》显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服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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