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一次次出台,牵动了多少人的神经。而房子作为财产的大块头,自然也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下面,我们邀请嘉诚地产花园店经理王进志为读者解读下婚姻关系中的房子归属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一次次出台,牵动了多少人的神经。而房子作为财产的大块头,自然也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下面,我们邀请嘉诚地产花园店经理王进志为读者解读下婚姻关系中的房子归属问题。
王进志说:总体上把握大原则,以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时间为基准,在登记前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个人财产;在登记后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至于产权证名字是一方父母的,这种情况不用说大家也知道,房子权属和夫妻没有关系。重点说说以下两种情况。
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点比较以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变化是挺大的,所以先登记再购房也不是万全之策了,对女士来说还是产权证上写明共有比较稳妥。
另一种情况就非常普遍了。就是一方付首付共同供房的情况。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一般认为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王进志说,为了体现公平和包容,产权证写明共有,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芦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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