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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 安徽省参与长三角区域立法协作

安徽日报  2014-04-10 07:51

[摘要] 记者从4月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制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正与长三角地区其他省市就大气污染防治开展区域立法协作。就地方性法规开展区域立法协作,在全国尚属首次。

记者从4月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制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正与长三角地区其他省市就大气污染防治开展区域立法协作。就地方性法规开展区域立法协作,在尚属首次。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的、跨区域的系统工程。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今年1月,长三角三省一市和国家八部委共同构建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正式启动。开展区域立法协作也提上了苏浙皖沪人大的议事日程。3月中旬,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带队来皖考察,就建立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协作机制进行了重点研究讨论。

区域立法协作属于跨区域的横向立法协调,不仅表现为共同的立法行为,更是地方立法上的沟通与合作。具体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互补型立法,即共同协商,立法内容既有统一条款,又可有所差异;二是松散型立法,即具体的立法事项、立法规范对象、立法调整手段可以不尽一致,但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保持一致。下一步,长三角三省一市将就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协作主题、基本内容、推进方法、审议节奏等具体协作程序和内容进行协商。

据了解,《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进入正式起草阶段,拟于本月底完成草案初稿,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审。

短评:立法实践的创新之举

雾霾漫天,任何一个城市都难以独善其身。面对“心肺之患”,如何出真招见实效?区域携手、联防联治,建立跨区域多方参与的合作共享共治,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相比于长三角三省一市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巨大进展,立法协作还显得相当滞后。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已经启动的背景下,苏浙皖沪共铸法律之剑,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是各地人大发挥对立法的主导作用,发挥立法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重要举措。我们期待着这一立法实践的创新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推动形成长三角齐心协力治理雾霾的格局。(记者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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