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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房价上涨 合肥女房主毁约遭起诉

江淮晨报   2016-09-13 07:10

[摘要] 女房主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上涨后拒绝履行合同,被买家一纸诉状告至法院。就在法院发出相关诉讼材料后,女房主却被丈夫另行起诉,诉称妻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主张合同无效。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

女房主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上涨后拒绝履行合同,被买家一纸诉状告至法院。就在法院发出相关诉讼材料后,女房主却被丈夫另行起诉,诉称妻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主张合同无效。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

签订卖房合同后,房价上涨欲毁约

今年2月,王女士看中了合肥市蜀山区某高档小区房屋,经和房主邹女士协商,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邹女士在收取定金后,面对房价大涨的局势,拒绝履行购房合同

在多次交涉未果,王女士将邹女士诉至蜀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邹女士在收到法院的相关诉讼材料后,其丈夫季某另行起诉妻子,诉称邹女士未经他同意就擅自卖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她们所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

男房主起诉妻子擅自卖房,被法院驳回

法院审查后认为,因王女士诉邹女士请求履行购房合同案件中,法院依法将该案诉状副本送达邹女士及其丈夫季某,合同各方关于案涉合同的各项争议已经存在明确、具体、可行的法律解决途径,故季某诉称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诉讼完全处于该案的审查范围内。

蜀山法院认为,季某所提出确认合同是否有效之诉,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均不能为合同各方现存争议提供具有终局性和执行力的解决方案,各方纠纷仍然需要回到立案在先的履行合同诉讼中予以解决。同时,季某在前案不作答辩就直接另行起诉的做法,也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徒耗司法资源。

终,法院未开庭即迅速裁定驳回季某的起诉。承办法官解释,就同一合同,已有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其他当事人再单独提出的确认之诉,没有独立诉讼的必要。故而本案中,在法院已经受理同一合同的给付之诉后,对立案在后的确认之诉,依职权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诉讼效率。

尤其是在合肥市房价持续上涨的大环境下,对这类“另案起诉”果断予以裁定驳回,可有效防止当事人以额外的诉讼拖延房屋交付时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无独有偶,本案审查期间,蜀山区法院又收到了近乎相同案情的另一起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案件,法院亦予以了相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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