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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发布房产新政 取消购房补贴加强价格管理

合肥买房2017-09-07 10:42:37

9月6日,安徽铜陵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提到建立商品住房价格会商机制,加强商品住房价格引导与管控,确保铜陵市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合理区间,另外表示取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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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要求,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实现供需平衡,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建立商品住房价格会商机制,加强商品住房价格引导与管控,确保我市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合理区间。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申报备案价格的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综合楼面地价、建造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同区域、同楼盘、同类型项目前半年销售均价,合理确定申报预售及备案价格;严格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对接受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先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服务;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科学调节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加快土地供应速度。创新土地供给模式,合理安排租赁住房用途的土地供应,满足租赁住房市场需求。管控土地出让价格,商品住房用地公开出让适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或“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对已出让未开发的存量土地,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限期开工建设。

三、加强开发项目建设管理

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并形成有效供给。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意见书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时序等进行开发建设。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监管,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购房人。

四、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

适当提高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规模,增加市场有效供给。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行为,对已订购和签约的商品住房,不得擅自变更购房人姓名;合同备案后,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确需解除的,再次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原销售价格。严格执行《铜陵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五、加强存量房交易监管

防范存量房交易风险,全面实施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交易资金应当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结算;各商业银行应依据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存量房贷款业务。

六、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力度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鼓励通过新增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并优先供应公租房保障对象和新市民。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满足消防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库存商业办公等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但不得对外出售。住房租赁企业享受《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去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铜政〔2016〕24号)相关补贴政策。

承租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市户籍的可申请落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有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作为居住地的,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七、完善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支持居民购买首套住房,对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产权住房,购买本市城镇住房的,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对居民家庭在本市城镇已拥有一套住房,或者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产权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住房时,执行二套住房贷款政策;适度提高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停止发放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八、调整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新实施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项目,暂停房票方式安置。已实施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原征收安置方案执行。

九、取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政策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去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铜政〔2016〕24号)第二条第(四)款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补贴的政策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前已提交网上备案申请的继续享受补贴政策。

十、强化房地产市场联合监管

加强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及时披露土地供应等相关信息,健全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开发企业囤积房源、捆绑销售、恶意炒作、虚构价格、变相涨价、价外加价,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参与炒卖房号、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健全调控协调机制

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监分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联席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也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提议召开。

十二、强化舆论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领域舆情,注重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枞阳县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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