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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经适房后资产激增 庐江男子装穷被责令退房

安徽网  2013-12-10 07:32

[摘要] 经适房是属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一项福利,而庐江县一名千万资产的老总王某竟也拥有一套经适房。庐江县房产局认定王某骗购,责令其退还房屋。王某不服,将房产局告上法庭。12 月6 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退还房屋。

购经适房后资产激增

王某,51岁,庐江人。2009年5月6日,王某向庐江县房产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材料上显示其家庭人口为四人,家庭年总收入为一万八千元,租房住。获批后王某与房产局签订购房合同,取得一套庐江县庐城镇惠民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

2013 年初,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在签订合同取得房屋前后,王某家庭消费及投资陡增至千万元,与申报收入明显不符,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经查,王某与妻子钱某在2010 年7 月7 日共同出资50 万元注册成立了庐江县某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同年9月王某还购买了一辆“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2012 年3 月12 日,王某与其妻子又投资950 万元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一千万元。其中王某出资570 万元,妻子出资380万元。半年后,王某又买了一辆“昊锐”牌小轿车。自2009 年5 月成功申购经适房到2012 年9 月,王某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对此,王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房产局责令退还房屋

庐江县房产局认定王某在申购经济适用房中存在骗购行为,于今年5 月23 日作出解除与王某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并责令退还房屋的决定。王某不服,向合肥市房产局申请行政复议,今年8 月26 日合肥市房产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庐江县房产局所作的决定。王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称,自己申购经适房时如实申报了家庭收入情况,县房产局调查的财产变动状况是真实存在的,但是购车款和注册公司资金都是从亲友处借来的,目的是自主创业经营,摆脱贫困的家庭状况。

昨日,新安晚报记者联系到庐江县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王某骗购经适房行为是国家审计署审计时发现的,“庐江县房产局组织公安、纪检、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相关程序,告知当事人,下发了《关于解除经济适用住房合同责令退还房屋的决定》。”

法院认定他构成骗购

经适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庐江县房产局负责查处王某骗购经济适用住房行为。

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买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法庭上,王某显得很委屈,表示自己购车、办公司都是自谋出路,为的是养家糊口,且资金都是通过亲友帮忙借来的,公司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濒临破产,“如果当时房产局说清楚购买这房屋以后就不能发财致富的话,我就不去想方设法脱贫,甚至不去买这房子,免得人家说我骗购,名声不好。现在自己家只有这套房子,被告如果收回我该怎么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与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提交的材料明显不符,且不符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条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同时,王某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前,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其后没有主动向县房产局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王某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前后出现资产悬殊,不能排除其隐瞒申报信息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庐江县房产局据此认定王某以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并无不当。庐江县房产局在作出决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其决定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王某所举证据不足以推翻庐江县房产局的决定,且不能合理解释其申购经适房前后短时间内资产激增的事实,故对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关于解除经济适用住房合同责令退还房屋的决定》,王某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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