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担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便利,刘毅将4900万元公款挪用到自己入股投资的房地产公司经营使用;还从一家企业“弄”出3980万元为自己的房地产公司还债。
以申请贷款名义挪用公款
2000年11月,刘毅利用职务便利,与张丽(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及北京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原总经理骆某(另案处理)共谋,以北京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建设职工住宅,向朝阳分中心申请贷款的名义,挪用公款4500万元。
据骆某讲,四运公司当时的住房基金都存在朝阳分中心。一次刘毅约自己在办公室见面,介绍张丽是浩利鸿公司的经理,张丽提出公司有个项目缺少资金,希望以浩利鸿公司和四运公司的名义一起贷款,并承诺可以把部分贷款给四运公司使用。
贷款的名义是四运公司盖宿舍楼,而实际上,当时的宿舍楼已经快盖完了。
按照张丽的供述,当时鸿浩志公司做完长途汽车公司项目后就没有业务了,张丽提出再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张丽将刘毅儿子的身份证拿走,成立了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年,浩利鸿公司准备开发建设利鸿大厦,需要资金4000万元以上,但现有资金不够,于是自己和刘毅就想出了和四运公司“合作”的法子。
出借3980万元进行担保
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刘毅擅自以朝阳分中心名义为北内集团总公司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3980万元进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造成2800万元无法返还,给国有资产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北内集团总经理景某称,2000年7月集团建立住房公积金,但因为资金紧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拖欠着。北内集团和刘毅商量,可以用北内集团的住房基金作贷款,产生的利息为单位职工缴存。
后来,刘毅提出由北内集团写个申请,编个理由就行,目的就是为把住房基金拿出来,因为按照正规程序住房基金肯定是拿不出来的。
北内集团给朝阳区分中心写了两份申请,一份称集团在朝阳区双桥准备建职工宿舍缺钱,申请使用住房基金300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另一份称集团经营困难无法正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等手续,申请从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中借支980万元。
根据刘毅的供述,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四运公司的贷款一直还不上,自己是在为这个筹钱。
之后,北内集团与朝阳区房地局的三产公司及朝阳分中心签订协议,朝阳分中心作为担保方,北内集团把3000万元借给三产公司。
三产公司之后与浩利鸿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再把3980万元“借”给了浩利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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