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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税10月1日起调整 购买二套房契税升至3%

楚天都市报  2010-10-01 12:16

[摘要] 9月29日晚,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定于10月1日起取消二套房契税优惠,及出售家庭唯一住房一年内又新购房的个税减免。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旨在遏制炒房向二手房及房屋租赁市场蔓延。

(厦门商报)从今日(10月1日)起,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契税才可享受优惠,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这是继第三套房停贷后,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又一调控新措施。

记者昨日登录厦门市地税局网站,在“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一栏中看到,契税方面原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而根据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关于契税政策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记者发现,新通知要求与厦门原有契税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缩小了契税优惠的范围,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必须是家庭住房,才可减半征收契税。而且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该住房也必须属于家庭住房的,才可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要求,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方面,厦门市目前二手房交易符合免税条件的主要有三条,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三是个人首次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新出台的通知规定,关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何为厦门的“普通住房”?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住宅的界定为普通住宅:(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不含) 以上;(2)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在 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今年为12600元)。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界定为非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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