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度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后,《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出台,2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处罚措施予以明确,更具约束力。随着其正式实施,合肥不少物业管理难题或将找到答案。
难题 拒缴物业费
解决办法:
物业可张榜公示未缴费业主名单
物业收费问题一直是双方矛盾的焦点之一。此次,《规定》也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没有按约定或者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同时可以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而另一方面,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未交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予以公示催交。
同时,《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未进行公示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难题 管理真空
解决办法:
相关部门指定物业公司填补空白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而在新的物业公司到来之前,小区难免处于“管理真空”。
《规定》对此问题也提出解决之道: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指定资质条件相符、信用记录和业绩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安全保卫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工作,并继续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难题 物业“撂挑子”
解决办法:
不改正者罚款十万
也有一些物业服务企业由于与小区居民在收费、服务等方面发生冲突而擅自撤离小区。对这些动不动就“撂挑子”的物业服务企业,《规定》也明确了处罚措施。
《规定》显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服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