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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五条定调 2013合肥楼市政策在改革的路上

————“我们在路上”2013合肥房天下新闻中心年终策划

房天下  2013-12-27 00:30

[摘要] 回顾即将过去的2013年,楼市焦点依然绕不开楼市政策、房价变化等话题。当我们细心审阅合肥楼市2013年档案时,不禁发现:“调控”的紧箍咒始终依旧。虽然2013年楼市政策没有重拳连击,但是合肥房地产市场却暗潮涌动。房价涨幅过“红线”,土地市场成交仍在刷新历史,2014合肥楼市调控又将拐向何方?

购房者买房后要退,或是要变更合同上买房人的姓名,将有严格规范了。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该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8种情况可在规定期限内退房。按照国家之前的规定,如果是合同约定原因,比如付款、交房、面积误差比超3%、规划设计变更、办证等5方面,市民和开发商可以协商注销合同备案。不过近年来,随着人员流动加快、突发事件的出现(诸如出国、重病、去世等),退房的合理需求越来越多。合肥市此次的出台详细文件,明确8种情况可在规定期限内退房。

8种情况可在规定期限内退房

1.因备案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交易双方解除合同的

2.因买受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的(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

3.因买受人工作调动到外地的(需提交外地单位工作证明)

4.因买受人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的(需提交金融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5.因买受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急需医疗资金的(需提交救治医院的诊断证明)

6.在同一项目换购商品房的(需提交换购商品房买卖合同)

7.因买受人已故继承人申请退房的(需提交继承权公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条件可变更合同名字。如果购房合同上的名字需要变更,符合条件也可以办理:直系亲属、配偶之间;夫妻因解除婚姻关系,购房人需变更为另一方;多个购房人共同购买商品房,其中部分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事实上,变更的双方资格都要审核,如果不符合购房条件,将无法变更。

退房变更均有时间期限。当然,无论是退房或是变更合同名字,都有时间期限。按照规定,期房自该栋楼竣工交付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或是现房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半年且无特殊理由的,都不能办理备案注销或变更手续。另外,如果购房人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或是预告登记未撤销的,也不能办理退房和变更。

值得提醒的是,符合条件的合同注销或变更,房产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开发商不得以此名目对购房人提出要求,但开发商可根据购房合同向购房人收取违约金。

买房网签可防“钱房两空”。小开发商从银行难以贷到款,就从民间贷款,将房子备案在借款人名下;同时,又将这些房子卖给购房人。一旦楼盘烂尾,购房人可能“钱房两空”。此次合肥市出台的商品房合同备案新规,将严禁融资性合同备案。

所谓融资性合同备案,是指一些中小开发商通过民间贷款进行融资,并将一定数量的商品房作为担保备案到借贷人名下,待款还清后再撤销备案。开发商在未撤销备案的情况下,又将这些房子卖给真正购房人并收取购房款,致使真正购房人无法签约备案。一旦项目出问题,比如资金周转不灵导致烂尾,购房人将面临房子不在名下、购房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新规规定,将实行购房实名制,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虚假交易,不得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义进行套取贷款、借款担保等融资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20日内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合同备案确认单,超过20日未办理的,网签系统将该房源自动转为“可售”状态。市民在签合同时应要求开发商实行网上签约;如果开发商推说可先手工签合同再在网上签约,就说明房源可能有一定问题。

期房首付款资金被严管。新规还对防治烂尾楼做了一系列规定。明确将实行购房实名制,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虚假交易,不得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义进行套取贷款、借款担保等融资行为。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次性付款的全款到账;按揭付款首付到账不低于金融机构规定的比例,一般首套房为30%,二套房为50%;分期付款的首付款到账比照按揭付款比例执行,即支付30%。未达到条件,不得办理合同备案。预售期房“网签”后,购房行为将受到相关部门对于预售资金监管的保障。如果开发商出现意外,预售期房无法完工,相关部门将动用开发商此前交付的预售资金把楼盖起来,防止烂尾楼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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